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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敬华诉宋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43月,上诉人田敬华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126日下午4时,我至宋凯位于海淀区一小区的诊所进行治疗,在未做认真检查的情况下,就开始现场制作膏药,在我头部、胸部、颈部及背部贴敷了23贴红色膏药,贴膏药一刻钟左右,我左腿僵直、行走困难、后晕倒在沙发上,失去意识,后被送往航天中心医院。经检查我脑出血近100毫升,手术后,至今未完全恢复。我既往没有脑出血病史,这次就医前身体没有任何不适,没有脑出血诱因。我认为是宋凯的行为造成我突发脑出血,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宋凯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田敬华的诉讼请求,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田敬华到我处进行调理当天,已经表示有些不舒服,我劝其先去医院治疗,但田提出先进行敷贴,敷贴过程中,田出现头重脚沉,我及时给他服用了丹参滴丸,同时叫了救护车,一起去医院帮忙。田敬华有冠心病,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导致血管壁变薄,心脑血管破裂,并非我处进行调理所致。顾不同意田敬华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到宋处做调理过程属实,案件的诉争焦点集中在宋凯为田敬华贴敷膏药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此过程与田脑出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双方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先后委托了两个鉴定机构,都以该机构未开展中药方面的医疗纠纷鉴定项目为由退回了。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田敬华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宋凯给其贴敷膏药存在过错,宋凯用膏药给其贴敷与其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驳回田敬华要求宋凯赔偿其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故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所孟宪宏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宋凯一方,认真查阅一审案卷,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保证二审顺利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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