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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立与刘侠、张岩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治立

被告:刘侠、张岩

第三人: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原告于201512月底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与刘侠(张岩的代理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房屋出售价格及交付时间。

后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交付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双方就交易违约问题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判决原、被告共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由原告接收房屋并偿还贷款,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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