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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李某诉宋某、第三人链家地产房屋买卖合同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李某诉称,201537日,经第三人链家地产居间介绍成交,与被告宋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约定宋某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产出售于原告,成交价是250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等作价45万元,于签约当日付5万元定金,2015615日前支付首付款120万元(包括定金),余款175万元由原告申办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支付,合同中约定了宋某如出现拒绝将该房屋出售于原告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将构成根本违约,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所规定,合同签订时向宋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后宋某辩称因该房屋不是其名下唯一房屋,因原告经济有限,要求其配合将此房屋办成被告名下唯一房屋,后因和家人商量,不同意其办理,致原被告发生纠纷,宋某提出不再出售房屋,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宋某提出违约金过高,不同意支付。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宋某不履行合同,属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二原告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针对宋某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辩称,法院认为违约金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自愿约定,且未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违约金上限的规定。

    我所赵宏律师代理原告秦某、李某,扎实的合同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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