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3月至10月间,伙同吉某,虚构有高速公路工程,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义,骗取被害人彭某人民币180万,后被抓获。
被害人彭某是北京一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公司的法人,公司经营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技术咨询等,2012年2月,彭某通过表哥认识吉某,吉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局的官员,山西的事都归他管,能够找到修建高速公路的工程项目,说自己手里有个修路的项目,彭某想干此工程,吉某说先要交200万保证金。3月5日彭某给吉某汇款50万,并让吉某写了收条。3月7日吉某让彭某去太原找王某,王某称自己是公司的总经理,称此项目是通过国家发改委拿下的,还给彭某看了此高速路的图纸及发改委、省政府关于此工程的复印件等资料。彭某当天就与王某签订了关于承建此高速公路的协议书。之后彭某分三次给吉某银行卡上打款130万,吉某都打了收条。接下来工程迟迟没有开工每次打电话问吉某和王某俩人说的都一样,都说有变化。钱也不退。后发现被骗,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经庭审举证、质证,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我所石峰律师担任该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从共同犯罪、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几点进行辩护,全程工作尽心尽责,多次会见、详细查阅案卷、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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