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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克罗马罗依案看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作者:赵秀文
来源:人大国际法网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9日

克罗马罗依案(ChromalloyAeroServiceInc.v.MinistryofDefenceoftheRepublicofE gypt)在国际仲裁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围绕着该案裁决在仲裁地国被埃及法院撤销后在美国和法国法院得以执行的情况,国际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裁决地国依据什么理由撤销此项裁决?撤销的理由是否正当?当该裁决被裁决地国的法院撤销后,是否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否还应当按照《纽约公约》执行?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试图对这一重要案件的案情作一剖析,进而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 基本案情
      1988年6月16,美国克罗马罗依公司与埃及国防部订立了为期4年的总价为3200万美元的直升机零部件的购买、维修与服务合同。据此合同,克罗马罗依公司同意为埃及空军提供维修直升机所需的零部件。合同规定了延迟交货的惩罚措施,即一旦延迟交货,不必经过通报或其他官方程序,也不得求助于司法程序,即可实施这些惩罚措施。在某些特定的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政府有权通过向供应商发出挂号信或电传的方式终止合同,并无需正式通知或通过司法或其他正规程序。合同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将提交仲裁庭裁定。该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政府和供应商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一名既不具有政府国国籍也不具有供应商国籍的人担任首席仲裁员……在此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适用埃及法律并将开罗作为仲裁地点……上述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美国克罗马罗依公司没有使用合同所规定的机械部件,1991年12月,埃及政府单方面终止了该合同。克罗马罗依公司通知埃及政府,它反对此项终止,并于1992年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程序。首席仲裁员由瑞士人担任,美国公司指定了一位法国仲裁员,埃及政府指定了一位埃及教授为仲裁员,由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此案。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仲裁庭于1994年8月24日作出缺席裁决(埃及仲裁员未在裁决书上签字),裁定依据事实和埃及法律,埃及政府由于美国公司未能在飞机的维修中使用合同规定的机械部件而终止合同的行为是不当的,因此,根据美国公司提出的证明其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其应当得到162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