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转让行为属于不当行为。
一般情况,商标局对不当转让注册不予核准并通知申请人,比如: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